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7號原 告 林佩弦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提出本件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