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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稅簡字第 24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24號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新社福會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關 係 人 黃清結被 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姚世昌訴訟代理人 張曉芬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裁判日期:2019-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