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20號原 告 唐承璽輔 佐 人 唐良崙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王綉忠訴訟代理人 邱玉琴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及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其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