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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稅簡字第 21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21號原 告 李瑞吉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律師

吳善輔律師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王綉忠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 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次按原告合併提起之各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雖均未逾新臺幣( 下同) 40萬元,惟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已逾40萬元,應依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審判,而不得分別各訴依簡易程序之規定審判。

三、查,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核定原告95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補額200,681 元及處罰鍰200,681 元等行政處分,經訴願亦遭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是本件合併計算原告之補稅及罰鍰之訴訟標的金額已逾40萬元,依前揭說明,應依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審判,而不得分別各訴依簡易程序之規定審判。足見本院地方法院簡易行政訴訟庭自無受理訴訟權限。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簡易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顯屬有誤,是本件自應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高等行政法院。次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