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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稅簡字第 34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34號抗 告 人 唐承璽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有關營業稅罰鍰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所為107 年度稅簡字第34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其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裁判案由:營業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