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稅簡字第 32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32號原 告 洪良明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於駁回訴願時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並非財政部,惟原告起訴狀之被告誤載為財政部,顯屬有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更正被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裁判日期:2018-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