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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01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寶翔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7年4月10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0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