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1號原 告 范勝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代 表 人 吳義聰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代 表 人 林正郎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張丞邦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執行命令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7 年3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