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2號原 告 聚鑫玻璃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杜嵐風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沈志修訴訟代理人 陳蓬芳
張良棋林睿晟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於行政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108 年7 月26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7431 號、108 年度偵字第9195號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因上開108 年度偵字第9195號刑事偵查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已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署分署以109 年度上職議字第2486號維持處分確定在案。
另外上開107 年度偵字第17431 號刑事偵查案件之犯罪事實並未包括本件之原告或直接關係人富立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故本件應無須待該案之刑事判決確定、終結與否。以上各情,並經本院調取上揭案卷宗核閱屬實。是堪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