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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21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1號原 告 蔡宥綸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林翠蓉上列當事人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日期:2018-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