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7號原 告 張純美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動物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育慈裁判案由:動物保護法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