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2號原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代 表 人 楊海明訴訟代理人 郭柏旻
伍漢強林克武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聖哲間繳回溢領薪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