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56號原 告 宏醫藥妝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湘青上列原告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2 項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查本件未據原告附具,應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1 份到院,俾憑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