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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5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5號原 告 漾御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秀珠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裁判日期:2018-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