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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61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1號原 告 韓文良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間債務人異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千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 千元,尚未完全繳足,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