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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63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3號原 告 梁欣玉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訴訟代理人 林啟龢

林煌彬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住宅補貼
裁判日期:2018-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