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3號原 告 梁欣玉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訴訟代理人 林啟龢
林煌彬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