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9號原 告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間民用航空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