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90號原 告 李金國上列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7 年11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