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336號原 告 梁佳玲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原告之起訴狀( 誤載為聲明異議狀) 當事人欄內原告( 誤載為聲請人) 之姓名誤載為「王大明」,均請原告向本院具狀聲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