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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停字第 4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4號聲 請 人 臻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英瑜上列聲請人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停止拍賣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本件機關(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做成之拍賣行政處分,有

本票裁定錯誤、拍賣無效等違法情事,其一旦執行,將造成不動產標的物被強制執行拍賣等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時間非常急迫,若未停止執行,等到本案提起行政訴訟至判決確定時,對強制執行於107 年11月28日遭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及得標人點交都已經來不及,因此依法先向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聲請裁定准許停止原處分(拍賣處分)之執行。

㈡聲明: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107 年9 月26日(107 年度)司

執字第20940 號強制執行拍賣處分,在行政爭訟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按「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以上先予敘明。

三、查:㈠按諸前揭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之規定內容可知,欲向法院行

政訴訟庭(或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之前提,必須係以「行政處分(或決定)」為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若非「行政處分(或決定)」者,其停止執行自非屬法院行政訴訟庭(或行政法院)之管轄範圍。

㈡依聲請人之前揭聲請意旨以觀,其所欲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

,係本院民事執行處107 年度司執字第20940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民事執行事件)之拍賣處分【查該民事執行事件於107 年9 月26日就執行標的之不動產業已拍定在案,而聲請人已向本院民事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中,案號:本院民事簡易庭107 年度桃簡字第894 號,並已聲請經依

107 年度桃簡聲字第61號裁定准許供擔保後於債務異議之訴事件終結前停止執行在案)、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抗告中,案號:本院民事庭107 年度執事聲字第87號)】,惟按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83號判例闡釋:「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應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是依目前實務上見解,均認「拍賣」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之買賣契約(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或可認屬公法上之事實行為,然並非「行政處分(或決定)」,則本件聲請人向行政訴訟庭(或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系爭民事執行事件之拍賣處分,其程序上即有未合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張育慈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