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17號原 告 林郁蕙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王綉忠訴訟代理人 蔡淑華
蔡佩真上列當事人間土地交易所得稅及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廿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