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郁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因土地交易所得稅及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09年4 月22日本院108 年度稅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98條之2第1 項、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 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