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朱秀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及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108 年稅簡度字第3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