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40號原 告 陳昱珮
張國強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王綉忠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及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5 月13日(星期三)上午10時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屆時應至本院行政訴訟法庭(地址:桃園市○○區○○路○○○ 號)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證,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