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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21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1號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代 表 人 許金標上列當事人間獄政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雖原告於108 年12月4 日就本件訴訟一併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 年12月6 日以108 年度救字第18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9 年4 月15日以109 年度抗字第12號裁定抗告駁回並確定在案,此並有上揭訴訟救助案件卷證資料可稽。

是原告自應依法補繳本件之裁判費。

三、綜上所述,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案由:獄政事務
裁判日期: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