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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22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2號原 告 謝祥國上列原告因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原告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以書狀追加起訴並請求被告應給付賠償,並追加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1萬5141元及自107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台灣企銀貸款總費用年百分率:4.09%計算之利息。則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1 第2 項規定,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第98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追加提起之訴訟(即請求賠償部分)。又倘原告認暫無請求該損害賠償之必要,視原訴訟審理結果再另行起訴者,則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具狀撤回追加賠償部分之請求,則上述裁判費2000元即免予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裁判日期: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