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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23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3號原 告 莊志鴻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裁判日期: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