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1號原 告 財團法人深耕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許榮淑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 表 人 袁國治上列當事人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路○段○○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另交通部訴願決定書之救濟教示,亦載明如有不服,向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其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