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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26 號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26號

108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原 告 盧華國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張丞邦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 年12月7 日桃交裁罰字第58-DB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7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至桃園市○○區○○路0 段00000 號處迴轉至對向車道,適有訴外人胡淑香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在對向車道直行至該處,因閃避不及摔倒受傷。原告因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行為,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四維派出所員警舉發並填製第DB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嗣後原告提出陳述,經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處罰條例)第61條第3 項規定,於107 年12月7 日以桃交裁罰字第58-D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記違規點數3 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5 款、第7 款、第106 條第6 款規定,係為確認行車順序與劃分道路路權,以維護交通往來之安全。故所謂讓車、看清有無往來車輛,當指車輛駕駛人必須將車輛暫停,等待有路權之其他車輛駕駛人通過,安全無虞時,始能再繼續通行。以此解釋上開規定,轉彎車除讓直行車先行通過外,在轉彎過程中也必須注意直行車道之車況,作停車之準備。迴車前應暫停看清有無往來車輛確認安全,但本件系爭車輛已經迴轉完成至路邊欲停靠轉正時,系爭機車才出現跌倒,兩車並未碰撞,故胡淑香受傷並非因原告迴轉所導致之損害,且原告迴轉時系爭機車距離甚遠,依照正常情形本不應發生事故,應係系爭機車車速過快未注意車前狀況所致。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經審視本案事故資料及監視器影像畫面,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沿桃園市○○區○○路往大溪方向行駛,行至介壽路2 段167 之2 號前時迴轉,致對向騎乘系爭機車至該處之胡淑香閃避不及而自摔,造成胡淑香受傷,且尚難認定胡淑香受傷與原告駕駛行為未具關聯;依監視器影像畫面,肇事時原告尚未完成迴轉動作且橫越兩車道;初步研判盧君肇事原因為「迴車前未注意來往車輛仍擅自迴轉、肇事致人受傷」,系爭車輛因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之情,該當道交處罰條例第61條第3 項規定所定要件。被告依法裁處,並無違誤。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請予駁回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在事實概要欄所載時間、地點迴轉,致使胡淑香閃避不及人車倒地,斯時原告是由桃園市○○區○○路2 段由南向北行駛,在介壽路2 段167-2 號處迴轉至介壽路北向南方向行駛,系爭機車閃避不及人車倒地,胡淑香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受有粉碎性骨折之傷害等情,為兩造各自陳明,且有舉發機關為原告與胡淑香各別警詢製作之調查筆錄(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4頁背面)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見本院卷第36頁背面) 、照片10張(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7頁) 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本件兩造爭點為:原告是否確有未按上開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於迴車前未看清無來往車輛而逕予迴轉之違規行為?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二、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 條第5款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3 點。」道交處罰條例第49條第5 款、第61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事故調查卷宗之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與事故調查筆錄所載(本院卷第37至44頁)略以事故當時為雨天、該處為筆直柏油道路濕潤但無缺陷或障礙物、視距良好,該路段限速50公里,訴外人胡淑香騎乘機車時速約為50多公里,並受有粉碎性骨折之傷害。

(三)復據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卷附採證光碟之結果略以:「⒈CH00-0 000-00-00-00-00-00.avi :影像為設置於騎樓之固定式監視器畫面,於畫面下方時間顯示『2018/07/22-17 :11:29』即影片時間1 分5 秒許,系爭車輛在內側車道暫停,於影片時間1 分8 秒許於車道中央開始迴車。影片時間1 分12秒許,系爭車輛迴車後車頭係朝向路旁民宅,車身佔據部分外側車道,並旋即亮起倒車燈開始倒車,影片時間1 分13秒許,畫面右側出現系爭機車並旋即打滑摔倒,滑行至系爭車輛後方,倒車中之系爭車輛旋即煞車停止,系爭車輛駕駛並下車察看。⒉CH00-0000-00-00-00-00-00.avi:影像為民宅內固定式監視器畫面,大門為透明玻璃門,可看見道路往來車輛狀況,於畫面下方時間顯示『2018/07/22-17 :11:37』即影片時間1 分12秒許,畫面左上角出現迴車中之系爭車輛,影片時間1 分14秒許,系爭車輛迴車後車頭係朝向路旁民宅,車身佔據部分外側車道,畫面右側出現於外側車道直行之訴外人機車向畫面左側行駛,系爭車輛之倒車燈幾乎同一時間亮起,而訴外人機車在距離系爭車輛約10公尺(約一組車道線)時打滑摔倒,倒車中之系爭車輛旋即煞車停止,自訴外人機車出現至打滑摔倒之過程僅約1 秒,兩車並未發生實際碰撞,系爭車輛駕駛隨後下車察看。」(見本院卷第77頁背面至第78頁) 。

(四)依上開勘驗結果所呈,系爭車輛於迴車時,訴外人機車並未出現於畫面中。而系爭車輛因迴車不完全,而在迴車後立刻進行倒車欲回正,胡淑香顯係於見到系爭車輛倒車時即行煞車,因超速及天雨路滑等因素而在與系爭車輛相距約10公尺時失控摔車受傷。是系爭車輛在迴車後立刻倒車,顯然在倒車時並未注意其他車輛,且該處道路筆直並無障礙物且視線良好,顯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原告卻未予充分注意,即有過失,縱然二車並無實際碰撞,惟胡淑香係受系爭車輛未注意其他車輛即行倒車所影響,仍無礙於肇事致人受傷之認定。原告雖提出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見本院卷第60頁至第63頁) 主張其就本件事故經鑑定結果並無肇事責任云云。然本院查,鑑定意見書忽略原告在迴轉尚未完成之際,立刻倒車,致使胡淑香反應閃避不及而滑倒,此節業經本院勘驗如上,故本院認原告提出之鑑定意見為不可採。原處分所記載之違規事實與適用法條尚非違誤,即應予維持。

(五)至原告主張胡淑香有超速行駛及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之違規,對於事故之發生亦有相當之責任云云。但事故雙方肇責比例及民事賠償責任為何,要非本件所應探究,亦不影響本件原告違規事實之認定,爰不予贅述,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於事實概要欄所述時、地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之違規事實,核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依道交處罰條例第61條第3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記違規點數3 點,核無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