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218號原 告 李玉龍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張丞邦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86 條,於交通裁決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9386 號駕駛業務傷害案件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由,於民國
108 年10月21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嗣上揭刑事偵查案件,因原告與訴外人董靜如間於110 年1 月29日達成調解,且經董靜如於110 年2 月26日撤回對於原告之業務過失重傷害之告訴,並經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調偵字第90號不起訴處分書確定結終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偵查案件卷宗核閱無誤。是堪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