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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315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15號原 告 王紀羱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張丞邦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86 條,於交通裁決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858 號非駕業務致死案件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由,於民國10

9 年2 月27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上揭刑事偵查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本院110 年2 月25日刑事庭審理中,原告與訴外人許朗月( 即死者母親) 達成和解,並經本院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24號簡易刑事判決:「王紀羱( 即原告) 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確定結絡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偵查及刑事案件等卷宗,核閱無誤。故堪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