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黃柏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本院108 年度交字第114 號、第123 號)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以前為之,若該事件已終結,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此時自不許當事人對之為迴避之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 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交字第114 號、108 年度交字第123 號交通裁決事件( 下稱系爭交通裁決事件) 繫屬受理,並由本院昭股高法官( 下稱承辦法官) 審理,惟因聲請人與承辦法官間有民、刑事訴訟案件在身,已有足夠事證認承辦法官無法公平審案,故依法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系爭交通裁決事件,承辦法官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裁定:「原告(即聲請人)之訴駁回」,並經公告在案,業經本院調閱系爭交通裁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系爭交通裁決事件裁定及公告證書各二件(均為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於108 年11月7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依上開說明,與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周玉羣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