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稅簡字第17號原 告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江隆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複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丁金輝會計師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蔡碧珍訴訟代理人 鄭博宇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於行政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裁定「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417號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因原告陳報本件兩造有達成訴訟上和解之意願,聲請本院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經被告表示兩造已達成和解之共識,並同意原告之聲請等情,此有原告之陳報狀及被告之函文各1份附卷可稽。故堪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兩造之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