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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0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0號原 告 聯締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翟生森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 表 人 杜文珍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陳柏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段○○○ 號9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裁判日期: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