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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26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26號原 告 陳奕榜(DENNIS TING IK PANG)上列原告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之桃園市政府109 年5 月7 日府觀管字第0000000000號執行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裁處書,裁處原告罰鍰10萬元,並勒令歇業(下稱原處分),觀諸作成原處分之行政機關應係「桃園市政府」,惟原告起訴狀之被告卻記載係「桃園市觀光旅遊局觀光管理科」,顯非適格之被告,應由原告具狀向本院聲請更正。

三、本件依原告提出之交通部訴108 年7 月30日交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上記載之訴願人係「劉燕修」,並非本件原告。則原告對於原處分是否有提起訴願程序?如有,且遭訴願決定駁回,始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則原告應提出訴願決定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日期: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