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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44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4號原 告 吳世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代 表 人 柯榮輝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9 年4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見本院卷第27頁)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日期: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