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73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73號原 告 李麗玫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住宅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提出本件之訴願決定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案由:住宅補貼
裁判日期: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