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號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有關獄政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所為109 年度簡字第8 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茲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