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號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獄政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