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07號原 告 葉紘伸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張丞邦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時,曾向原告闡明是否將本件原告與訴外人陳玲玲之車禍肇責歸屬送交鑑定,原告陳稱「我當初就不認為我有錯,我不會去申請鑑定」等語,然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復提出陳報狀聲請鑑定,本院業已依原告之聲請委由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進行本件交通事故之鑑定,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