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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蕭哲彥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9 年5 月26日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2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日期: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