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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監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1號原 告 簡豐圓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間獄政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第111 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二、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本件之裁判費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一半即1,00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案由:獄政事務
裁判日期: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