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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監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監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簡豐圓(即原告) (現於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獄政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獄政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按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原本應徵收上訴審之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

惟按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第111 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本件係屬監獄行刑法案件,是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本件上訴審之裁判費為1,500元。。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1,5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獄政事務
裁判日期: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