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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稅簡字第 18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18號原 告 丘麒凱上列原告因營業稅及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3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另原告應提出起訴狀繕本1 份(含證物)。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裁判案由:營業稅及罰鍰
裁判日期:20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