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稅簡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丘麒凱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及罰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