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稅簡字第11號上 訴 人 胡鎮金(即原告) 胡錢金
胡結金胡維金胡發金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110年度稅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