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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8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陳新傳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水土保持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及補正訴願決定書影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水土保持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又按提起撤銷訴訟須經訴願程序,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 條規定即明。是原告提起撤銷訴訟,如未經訴願程序,即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檢附訴願決定書,致使本院無從知悉原告是否提起訴願,並經訴願決定。是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本件之訴願決定書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裁判日期: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