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06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6號原 告 莊瑞香被 告 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陳志宗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更正回復地籍圖之分割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關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之規定,乃限於「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故非屬上開事件之公法上爭議事件,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審理。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之1 及第1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0弄

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其最初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聲請書、使用執照2 頁,所記載之系爭建物起造人為徐國治,另依系爭建物之登記簿、第一類謄本及所坐○○○區○○段○○○ ○號土地之土地謄本,可證明自徐國治起造後,該建物依序因買賣關係輾轉移轉予原告,徐國治為原告之前前手屋主。然徐國治嗣後卻以原告系爭房屋占有徐國治所有○○○區○○段○○○ ○號土地,訴請原告拆屋還地如下述民事判決之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B 、B1部分,經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1236號、109 年度簡上字第217 號民事一、二審判決,最終判決原告就B 、B1部分需拆屋還地。

㈡惟依前述資料及系爭建物之使用執照圖說3 頁,可證徐國治

起造系爭32號房屋,與訴外人徐家齊起造同巷弄29號房屋,兩房屋背靠背,以共同壁為界,當初係坐落同一○○○鄉○○○段○○○○○○○號土地,一起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經審核後獲「准許核發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准為所有第一次登記」等三項行政處分確定,此在法律上之意義,即原告之系爭32號建物與同巷弄29號房屋均為合法建物。於前述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217 號二審審理中經法院函詢,被告機關回函稱:附圖B 、B1所示紅色框線建物位置,係依本院現場履勘時指示位置測量繪製,而系爭建物之使用執照圖說所示建物位置,係依使用執照位置圖轉繪,並無經該所實際測量故難以比對,倘僅依建物所處位置地籍圖相對位置研判,兩者似有所差異,而其差異部分,研判係辦理土地分割時,未依現況辦理分割,僅依圖面辦理分割事宜等語(本院卷第63頁),亦即本應以建築圖說中系爭32號建物與29號房屋之共同壁為界線,分割土地,卻偏移,將本應就附圖B 、B1分歸720 地號土地,卻將之分歸719 地號土地,造成系爭32號房屋B 、B1越界之結果,進而導致法院判決原告需拆除B 、B1部分,原告自受有損害。

㈢前述「准許核發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准為所有第一次登

記」三項確定之行政處分,合法有效,本有拘束各機關之效力,然被告機關就分割土地做成之地籍分割線行政處分,卻違反上開三項確定行政處分,有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2條規定,爰依法訴請被告機關○○○區○○段720 、719 地號土地之分割線,應更正回復為如附圖所示之紅線等語。

三、依原告上開起訴意旨,可知其係訴請被告機關更正回復地籍圖之分割線,核其訴訟標的,非屬上揭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則依上開說明,即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再者,被告之公務或機關所在地位於桃園市,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管轄之轄區,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本院民事庭(中壢簡易庭)將本案裁定移送於無管轄權之本院行政訴訟庭,容有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裁判日期:20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