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09號原 告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國華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
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3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