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10號上 訴 人 樺泰興實業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郭惠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